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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

发表时间:2006/1/9 19:05:36

在美国,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是国会的耳目,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关于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y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审计总署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国会,也就是要为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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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都不属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既不属于议会领导,也不属于政府领导,而是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发挥权限和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向议院(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议院(会)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此外,每年要写出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院、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荷兰,国家审计院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但必须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国家审计院工作结果是包括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在内的报告。政府和议会希望审计院每年在个固定的日期公布它的报告。报告的一部分主要针对政府范围内的调查,而不是只停留在某一个部门的水平上。在这些调查中,大量的事实资料被集中起来,审计院通过对每个部门相同工作的比较,从总体上评价政府机构的业绩。审计院倾向于选择一些政府和下议院都感兴趣的问题来进行审计。在每 ……(未完,全文共1032字,当前仅显示6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欧美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