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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9:10:10
目录/提纲:……
一、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二、我国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审计欺诈的暴光机会
(二)审计欺诈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对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提高审计欺诈的暴光几率
(二)加大审计欺诈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
一、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欺诈又称审计舞弊,是指审计师(注:本文所称审计师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对明知有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意见的行为。审计欺诈的主要特点:一是故意,审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明知财务报表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仍然签发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二是合谋,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沆瀣一气,串通合谋,共同欺骗外界。审计欺诈不同于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师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以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发现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就属于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因审计师经验不足或工作马虎、草率、不认真负责引起,不是审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无关。
  独立审计被誉为“经济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从而保证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因为使用者的增多而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对财务报表进行鉴证的独立审计也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其职责逐步从对企业所有者负责演变为对整个社会负责。由于独立审计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中担负重任,就必须站在独立的立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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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独立审计鉴证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现状
  我国自年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接连不断,屡禁不止,从深圳原野到长城机电,从东北药到琼民源,从张家界到郑百文,从红光实业到蓝田股份,从琼华侨到活力,从银广夏到麦科特,可谓“此起彼伏,前赴后继”。尽管我国审计师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但这些案件表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的出现通常不是因为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没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而是由于审计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甚至为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助纣为虐,成为被审计单位会计造假的帮凶。对财务报表的可信性进行鉴证的独立审计为什么会成为被审计单位的附庸?根本原因在于,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独立审计丧失了其赖以安身立命之本的独立性,审计师的利益掌握在被审计单位手中,审计师不得不在审计欺诈的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而欺诈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欺诈收益大大高于欺诈成本),使得那些不诚信的审计师选择欺诈。所以,审计欺诈利益和成本关系的失衡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欺诈的泛滥。
  审计欺诈的成本低,承担的法律风险小,一方面是欺诈被揭露的概率小,另一方面是被揭露后所受到的处罚轻。
  (一)审计欺诈的暴光机会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是比较严重的。审计署从年开始,连续三年对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了家事务所,发现其中有家出具存在严重不实或重大疏漏的审计意见份;有家事务所对已经查出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错弊问题隐瞒不报;还有家事务所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未能查出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披露不实的问题。再如,年之前,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才能配股,但在年~年四年中,净资产收益率在至之间公司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高达、、、这样畸高的比例中奥秘不言自明。
  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揭露的,所占的比例却并不大。据李若山统计,从年到年的年间,因为会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不足例,而上市公司在同一期间对外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半年度会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募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不下万份,也就是说,被发现造假的比例不到,已经暴光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在至之间的公司,最后被揭露有假的却寥寥无几。当然,会计造假并不都是审计师参与合谋,但在多数情况下,审计师是难脱干系的。
  可见,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欺诈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大大降低了审计师的法律风险和欺诈成本,导致了欺诈成本与欺诈收益的失衡,所以审计师也敢铤而走险,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欺诈的法律责任
  从已经暴露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中可以分析我国审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情况。
  首先,从刑事责任方面看。我国有关法律对审计师提供虚假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追述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了标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但是,据统计,从年至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个个案中,涉案注册会计师共人次,只有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像影响恶劣、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琼民源案、红光实业案和蓝田股份案的涉案注册会计师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民事责任方面看。《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在**年之前,我 ……(未完,全文共6779字,当前仅显示23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