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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9:21:52
目录/提纲:……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
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
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
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
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
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
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
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
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
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
一是正确处理对职务犯罪监督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
二是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监督与执行程序法监督关系
三是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之间工作上配合、制约与执法上的监督关系
四是正确处理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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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果。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大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改判,抗诉效果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
  我国_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此,在实践中,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的建议、决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对公安不捕的案件,用退补通知代替,使公安好接受;对法院要抗诉的案件,不用抗诉书,使用改判建议。虽然也能达到某些效果,毕竟违背诉讼立法的初衷,工作起来也很累。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官情案、台阶案和消化案。
  未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十年来,检察机关一度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经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等相提并论。未能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中心的位置上来。具体执行中,不可避免地是轮流突出: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去的任务;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为建立市场经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未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求经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意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在冲击着检察队伍。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在侦查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 ……(未完,全文共5576字,当前仅显示19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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