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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项目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9:52: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承包合同管理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项目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承包方(施工项目)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总公司商务部是项目承包合同和管理机构,依照规定职权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分公司商务科是分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相应管理机构,依照公司规定对本公司项目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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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签订承包合同,监督项目承包合同中主要条款(工期、质量、付款、结算行等)的完备。
  ⒊负责分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⒋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天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商务部存档。
  ⒌对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⒍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情况与项目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向商务部汇报
  ⒎由分公司负责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项目部在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⒈在开工前日内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⒉使用公司规定项目承包合同文本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⒊贯彻执行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⒋负责项目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与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资料、协议并及时报公司商务科。
  ⒌对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商务科汇报,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商务科统计、汇总、上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合同形式及内容
  第七条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商务部起草,经法纪部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颁布执行。
  第八条项目承包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公司统一文本,使用其它文本必须按规定由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采用口头协议或非正式书面协议。
  第十条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天内签订,严禁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⒈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⒉工程名称和地点;
  ⒊工程范围和内容;
  ⒋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⒌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⒍工程造价;
  ⒎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⒏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公司信誉。
  第十三条总公司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承包合同必须在开工前天内签订,不按时签订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处元罚款。
  第十五条项目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公司规定或审批的文本,对于不按要求使用合 ……(未完,全文共1993字,当前仅显示12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建筑集团项目承包合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