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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发表时间:2006/2/19 11:3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_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_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年月日于_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_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_、_思想、_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_、_思想、_理论和‘_’_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__的道路”修改为“沿着__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_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_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_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宪法第六十七条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_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_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_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_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_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_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 ……(未完,全文共2356字,当前仅显示14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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