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b_m。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1104字,当前仅显示7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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