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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3/4 14:19: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_十五届_全会精神和中办发号文件以及京办发号文件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积极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_。
  *第四条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党总支或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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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乡统筹及其他支出;
  *四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
  *六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业税、水电费和其他款项;
  *七农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第九条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底公开一次。
  *第十条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证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及下一年预算审批情况;其他面向农民的收费情况等,年初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
  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六条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党总支或村党委,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格,能够长期保留,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旁要有意见箱。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或刊物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可以设立村民接待日,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成立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责:
  *定期检查村政事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检查审核结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整改。
  *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一般由人组成,从有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专业知识,非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 ……(未完,全文共2773字,当前仅显示17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