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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3/14 12:43:06
目录/提纲:……
一、实施“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一是建立排查制度
二是建立分流制度
三是建立考核制度
四是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二、推行“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积极意义
三、实施“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产生的几点启示
……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区农村经济、民事等各种矛盾纠纷呈现上升态势,传统的调解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有效缓解新时期产生的社会矛盾,鹅湖镇积极探索实践“联动调解”新模式,形成了具有该镇特色的“大调解”格局,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拟结合鹅湖镇“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开展情况,对开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作一初探。
  一、实施“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新设立的鹅湖镇辖区面积平方公里,人口万,全镇共有个村委,个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个,调解员名。行政村合并后,该镇农村社区面积不断增大,人口规模平均由原来的一千多人增加到近四千人,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纠纷较以前更为复杂,维护_的任务非常繁重,调解主任们普遍对独立在新辖区内开展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为此,镇党委、政府适时调整思路,积极寻求调解工作新转变。经过多次探讨、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传统地位和信任度,大力强化整合基层调解组织,下移重心、前置防范,超前获取矛盾信息,开展联动调解,才是将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好方法。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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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工作配备有效确保了“联动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调解部门能够与村(社区)群众、行政组织联合开展矛盾排查,对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预报,并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处置措施。必要时,能够及时联合公安部门进行执法惩治,有效制止事态的蔓延扩大,防止矛盾激化,提高纠纷调处的时效性、严肃性、根本性和合法性。同时,现在派出所在接到一般纠纷案件报警后,均先按“属地调处”的原则,通报到纠纷发生地,由该辖区调委会和警务站共同处理,不仅提高了反应时间,还节约了大量的警li和行政成本,达到了防激化、保稳定、促发展的目的。
  ⒊提高队伍素质。为确保“联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鹅湖镇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经常举办针对业务骨干的调解培训班,定期召开调解主任工作例会,组织大家学习有关调解方面的业务知识。去年,又安排调解员们赴区人民法院和荡口法庭进行庭审观摩,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此外,还经常召开调解工作碰头探讨会和现场经验交流会,集中调解员共同探讨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以此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调解水平。通过加强素质建设,该镇“联动调解”模式得到顺利开展,调解员队伍的总体面貌涣然一新,调解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去年,该镇鹅湖村调委会还被评为“**年度江苏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
  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排查制度。各村(居)委会原则上每月对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仔细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镇司法所每季进行一次讲评,每半年进行小结,全年总结一次,通过完善工作预案,超前、主动开展调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的激化。二是建立分流制度。社区警务站实行小时综合值班,出现矛盾纠纷后,及时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分类别通报调委会、村(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分级联动处理。发生一般的民事性纠纷,以调委会调解为主;发生影响辖区稳定平安的事件,以村(居)委会为主,调解会协助处理;发生报警案件,以警方介入为主,调委会和村(居)委会配合处理。以此逐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社会危害的发生和扩大。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对各调委会和调解员的工作实行考核,要求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并在年终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调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帮助整改。四是建立信息上报制度。遇到重大性、疑难性纠纷情况,需在第一时间内以专报形式向镇司法所报告,镇司法所分类处理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确保信息上报渠道的畅通。此外,各项制度明确由鹅湖镇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监督、检查、落实,为“联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大调解”格局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推行“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积极意义
  ⒈“联动调解”突破了机构职能的障碍局限。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后。打破了过去各类调解组织之间、涉案单位部门之间条块分割,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工作格局,避免了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因为职责不清而出现的相互推诿的情况。各调解组织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多管齐下、联动调处,形成了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大调解”格局。人民调解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单体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得到改善,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据统计,实行“联动调解”新模式以后,该镇各基层人民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总数从**年的起下降到**年的起,调处成功率从**年的上升到**年的,纠纷上交数从年的起下降到**年的起,“联动调解”模式的效果非常明显。
  ⒉“联动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具有合法性。以往发生矛盾纠纷,调解主任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经验和地位威望进行调解,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调解的法律依据性、规范性不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分别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对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出了合法性,规范性要求。实行“联动调解”后,结束了调解主任单枪匹马开展工作的局面。社会矛盾的调解过程获得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和依托,调解的程序性更加合法,群众对调解结果和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更为信服。去年以来,该镇未发生一起调处过后纠纷当事人 ……(未完,全文共4575字,当前仅显示23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