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人大/人大讲话/督查/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5/4/8 18:24:54
目录/提纲:……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
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一是履行法定监督职权上有新突破,地方人大能够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使监督有了权威性。深圳市和广东省人大首先在监督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上打开了局面,为各地人大带了好头。例如,**年深圳市人大推出了绩效审计,审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政府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_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_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 ……(未完,全文共3285字,当前仅显示16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