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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6/6/24 15:24:06
目录/提纲:……
一、电子交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作用和现状
二、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成果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三)、美国
(五)、欧洲联盟
(六)、英国
(七)、新加坡
(八)、马来西亚
(九)、日本
(十)、韩国
三、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态度、现状、司法判例和焦点问题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
(二)、司法判例
(三)、立法焦点问题
四、电子交易合同中的实体法律问题
(一)关于电子交易主体方面
(二)、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书面形式
(三)、关于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过程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程序法律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效力和认定标准
(二)、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
六、电子交易合同的立法思路和重点
七、结语
……

  一、电子交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作用和现状
  顾名思义,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这个词的历史很短,1995年,美国政府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诞生之日。随后的199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会正式决定将“电子数据交换(edi)”改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于是,“电子商务”开始风靡全球。
  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基于两个与“全球化”有关的原因: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近年来,由于世界秩序的逐步稳定和经济发展,世界各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得以迅猛发展,而随着跨国公司的管理地域和范围的不断扩张,世界经济逐步趋向全球化。同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全球信息化进程,而全球信息化又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所以,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21世纪的新经济。
  如果按照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来看,电子商务中的_部分就是电子交易,人们通常将电子交易称为电子商务,这只是就其狭义概念而言,其实广义的电子商务还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技术开发和资本运作等活动。
  如果根据交易对象不同分类,电子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发生在机构间(b-b),另一类发生在机构和最终消费者之间(b-c)。从发展的历程看,b-b占了很大的比重。根据2000年2月在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发表的报告书预测,2000年的网上贸易总值将达到3770亿美元,2001年将几乎增加一倍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将达到12340亿美元,到2003年电子交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将多达四分之一。
  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交易部分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之后,btoc(businesstocustomer)型的网上零售站点,如中国光盘超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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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示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世界各国研究电子交易立法提供了一种简洁实用的立法技术-“功能对等法”,它的含义是指对传统法律规范下的调整对象进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分析,然后将其与电子信息相比较,力图使符合比较结果的电子信息能够纳入传统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使之有法可循,例如:法律规定大多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采取书面形式的目的和功能包括:能让人阅读;可长期保存;可复制;可通过鉴定签名对内容加以识别和确认;是司法机构可以普遍接受的形式等等。通过将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信息与传统书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进行比较,如果电子信息可以达到上述要求,则应视为符合传统法律规范的要求,例如《示范法》中对“书面形式”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而该信息包含在为了以后参考可以进入的数据信息当中,则该信息符合书面要求。”关于“签名”则规定,“法律规定需要签名的,如果数据信息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签名要求:(1)使用了某种方法确定此人,并能说明此人已经同意该信息数据中的内容;(2)该方法是可信的,并且对生成或者传送该信息的目的是合适的。”
  自《示范法》颁布以后,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示范法》的规定,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1998年5月,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1998年9月,wto总务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一项《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合同实施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作了初步的规定。
  (三)、美国
  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在电子商务这场世纪风暴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的前列。而其制胜的武器在于机具前瞻性的法制规范建设。
  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就公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用于敷设全美的信息网络,数年之后正是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
  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8年8月,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安全专门立法-《电子商务安全法》。这些立法成果使美国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宣布即将制定电子商务法。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州、甚至跨国性,为了避免各州之间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全美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computerandinformationtransaction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一部网络商业合同法,其中许多规定是根据美国《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制定。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1.支持和促进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交易;2.明确管辖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3.通过商业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扩大商业惯例在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使用范围;4.使之成为不同管辖范围共同适用的统一法。这部法律将美国传统商业合同法原则和现代电子信息紧密结合,有力促进了电子交易的发展。
  2000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为电子交易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
  (四)、加拿大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委员会,负责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开展、法律框架筹备制定、协调政府与研究机构、用户之间的关系等事务。其国内电信网络建设的速度发展相当快,计算机普及率已经相当高,“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美国不相上下。加政府制定的关于电子交易的政策和法律包括:
  1、密码使用政策。1998年10月,联邦政府颁布电子商务加密政策,在维护法律和国j-a全的前提下,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允许国内使用任何密码软件,不采取强制解密措施;
  2、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纲要。由工商部门负责起草,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所享有的权益;
  3、保护隐私权法案。由联邦工业部提出编号为c-54立法的提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信息;
  4、电子签名法律纲要。正式认可数字化签名和电子文件的合法性。
  1999年3月,加拿大通过《统一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功能对等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这些规则适用于人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的任何交易。第二部分为“合同”,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电子文件收讫的承认以及发送和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三部分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则,选择使用电子文件。第四部分对货物的运输作出特别规定,允许在许多需要特别文件形式的领域中使用电子文件。
  (五)、欧洲联盟
  1998年,欧盟首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此后又于1998年发表《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12月7日,欧盟通过《统一数字签名规则》(简称“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2000年3月,在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又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决定于本年度正式通过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六)、英国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速度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英国政府的构想是到了2002年,其电子商务的贸易总额将达到gdp4%的规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2000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生效,该法案中包括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七)、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这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法案包括12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与签名概述、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全电子记录与签字、电子签字的效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一般责任、证明机构的责任、签署者的责任、证明机构的管理、政府对电子记录与签字的应用、其他。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包括确认交易中所有买卖双方的身份 ……(未完,全文共21865字,当前仅显示39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