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院/政法武装/信访/规章制度/>>正文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8/13 16:41:24
目录/提纲:……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六、本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9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 ……(未完,全文共1305字,当前仅显示8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