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加大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某市江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提案须具备的条件
(一)内容反映江北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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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提案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重点提案推荐件。
(五)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三、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确定后,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函告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并做好办理前的联系沟通工作。
(二)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的通知后,应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承办责任人,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制定好办理计划。在提案协商办理前,主办单位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重点提案分别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分工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督办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提案人反馈不满意的承办件重新办理情况。
(四)督办重点提案可采用电话联系或发函催办、实地考察、专题
调研、协商座谈、登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办理不力的单位,应加大督办力度。在充分调研、认真办理的基础上,召开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提案者、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 ……(未完,全文共1065字,当前仅显示6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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