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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07/6/17 10:01:18


  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_市场经济_的逐步健全完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和深度不断强化。但当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未有根本性好转,而依法_理念己深入人心,公民法制意识迅速增强,工商行政执法因此面临着严峻挑战,在执法_、执法环境和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问题和难点
  (一)、执法制度存在弊端
  1、现行的办案制度不利于公正执法,预防腐败。行政执法是国家进行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缺乏有效的程序保证和有力的制度约束,行政执法权力就很有可能发生异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行的办案程序是办案机构根据线索报请立案后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交法制机构书面核审,再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在这个程序中,存在着两级(局长,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三方(局长、办案机构、监督机构)的关系,而这其中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关系是很微弱的,这就难免留下隐患。比如,两名执法人员(办案机构)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初查,发现了具体的违法事实,并在未向局长报批的情况下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这时由于外界某种力量的左右,二人决定瞒案不报。在此种情况下,其他两方要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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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繁琐了执法程序,不利于及时、快捷的打击违法行为;不利于工商执法权威的树立,使工商所的形象还停留在管管小商小贩,收收管理费,充其量就是小打小闹的初级阶段等负面影响。
  3、_裁量权的行使缺乏制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_裁量权。如公司“超范围经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相差9万元,是其最低基数的9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_裁量空间之巨大。在我们的执法行为中,_裁量权的本意就是为了行政效率所设的,但它若不能合理行使,往往又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公平。在实践中,由于外界的原因和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往往表现为_裁量权滥用和错位。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有的人在“合法” 执法的外衣保护下,运用_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等。从行政_裁量权自身“_”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问题;少数人在“合法”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_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问题,等等。_裁量权的滥用,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_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工商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制约了行政执法效能。工商行政_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仍然存在着影响执法的种种不利因素: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根深蒂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复杂的公共关系对行政执法活动产生了不利的牵制和制约。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对地方财政具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从而出现案件越大越难查的现象。
  2、执法职责交叉、错位,削弱了执法权威。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有了问题时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遇到难题时互相扯皮,利益驱动时争执法权,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盲区。
  3、执法手段达不到有效教育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违章违法行为也“推陈出新”,而行政立法相对滞后。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或者一些金融机构以金融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拒绝配合执行;执法成本大于执法效果;查处力度不足以惩戒当事人;很多法律法规条文过于抽象,不便操作。
  (三)、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自98年以来定西市工商系统就没有招录过公务员,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己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一些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十分匮乏。现在基层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市场、个体管理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1、注重处罚、轻视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而在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违法行为只处罚,对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或纠正不闻不问。(2)罚款放行。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打而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处罚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 ……(未完,全文共7064字,当前仅显示24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