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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

发表时间:2007/10/20 14:59:52


  
  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
  摘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逐年成为我国社会敏感的热点问题,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相当紧张,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个临床医师角度在医疗事故罪的定义、特征和其在刑法上的特点、构成等四个方面探讨医疗事故罪,指出医疗问题的高度专门复杂性和认定医疗事故罪所应注意的几个特征,并结合临床实践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提出自己的见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的发展,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逐年增多,且愈来愈复杂,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相当紧张,为全社会所关注。医疗事故罪涉及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医患双方都是敏感的热点问题,并为全社会所关注。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罪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医疗事业的稳定发展。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
  1什么是医疗事故,依2002年_《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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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所有这些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3岗位因素:即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医疗行为中,对于合格的主体并非在岗位上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宜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例如在家中而非医院中手术的行为,当然紧急情况除外。
  4原因因素:造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原因是医务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作者对此并不赞同,医学并非是一门严格准确的科学,病人的情况,个体特征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病因所导致的同一种疾病,其表现也可以千差万别,只能以一个大致的标准来对待,事实上所谓各种医护技药常规、工作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非常粗糙的东西。
  5后果因素:严重不负责的后果是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要求有明确的损害后果,没有这个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6因果关系因素: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必须与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结果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至多构成医疗事故。
  三、从犯罪的三个特征来理解医疗事故罪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对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且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才能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相对于医疗事故罪,其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罪过,因此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观念来看待医疗事故罪。
  2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即刑法的禁止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来禁止该行为。相对医疗事故罪,作者认为其刑事违反性,具有表现形式应当是违反了医疗规范,但因情节严重进而违反了刑法规范。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正因为医疗事故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其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有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才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医疗事故罪是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刑法对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其是犯罪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即使因为各种情节,被免除了法定刑后果,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
  四、医疗事故罪的构成
  1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上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类: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则要求在具备一般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还要有特殊身份要求。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一般是指: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疗、护理、药剂、医技部门的人员,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医疗单位,甚至于省级以上医疗单位,出于种种目的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务工作的现象并不_,因此作者认为对上述人员还要有一个必要的限定条件,即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还有学者以为医疗事故罪的主 ……(未完,全文共5102字,当前仅显示17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医疗事故论文--论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