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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发表时间:2007/10/20 14:59:52


  
  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摘要】该文多角度地分析了入世后我国银行法律制度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必然性;在比较西方国家几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特点和长短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方案,并对相关的法律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分业 混业 银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异业子公司
  【正文】
  我国银行法律制度在入世后必将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的演变,这已是经济法学界人士的共识。但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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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济走向世界,分业经营的合理性已经消失,银行业从“分业”到“混业”已是势在必行。与此相适应,我国银行立法也势必呈现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革。其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分业”到“混业”的法律变革,是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增强我国银行的实力与竞争力,促进民族金融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需要。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将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承诺,将本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而1999年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就加入wto达成的双边协议,反映了我国在金融服务领域所能承担的最大限度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在加入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在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等等。上述中美双边协议虽然是中美之间的协议,但根据wto规则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协议所规定的中国对美方所承诺的具体开放义务,将无条件地适用于世贸组织的任何其他成员。这也就是说,在经过短短5年的保护期后(到2005年1月1日),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银行业全面较量。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竞争对手已不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外资银行。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规制解除已成为全球金融业_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英国、日本为拓展其商业银行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竞争力,纷纷通过“大爆炸式”变法[1],放松对银行业分业_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积极进行新银行法创新。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通过,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致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也正式得以确立。实践表明,混业经营模式增强了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 ……(未完,全文共1813字,当前仅显示11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