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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

发表时间:2007/11/10 20:44:33


  
  《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
  重新审视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一案,我们会发现此案一开始便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可能因为本案在《物权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出现在公众视野,人们对《物权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期望很高,才把拆迁问题的注意力转移到《物权法》讨论上。笔者也想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就拆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参与论战。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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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遵循民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若诉讼在开发商和杨武一家间进行,尽管开发商财大气粗、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大于被拆迁户,但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依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应该等价有偿,但也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现在的问题是,杨武作为被拆迁户对补偿并不满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交易并不是出于杨武的意思自治,他们不愿意搬出位于重庆杨家坪鹤兴路的二层商业楼。从这个方面看,杨武在道义上占优势——总不能强买强卖吧!问题在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自愿原则是有限制的,民事主体的意志_并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有滥用权利之嫌。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法律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为什么笔者会认为《物权法》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梁慧星教授的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过于武断呢?理由正像江平教授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那样,几乎每一个强制拆迁的背后,都有公共利益的身影,并不是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公共利益了。
  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城市面貌在日新月异,这离不开建筑行业的贡献。拆了旧房子,盖了新楼,当地gdp也随着高楼大厦蹭蹭地上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次序的稳定是当仁不让的“公共利益”。那是不是所有的拆迁户在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公共利益”面前都必须让步,都要牺牲个人利益呢?这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问题。面对房屋拆迁,笔者希望政府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_,多考虑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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