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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 9:11:25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
  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询社团贷款项目;
  3、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4、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组织办理担保手续等;
  5、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6、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7、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一条 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3、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即时划归各成员社。
  4、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5、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成员社有以下权利:
  1、参与评审社团贷款项目;
  2、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
  3、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
  4、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
  5、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6、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一般成员社负有以下义务:
  1、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
  2、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3、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经牵头社、一般成员社评审后,按照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咨询。在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由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协议。
  第十五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分别在社团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信贷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的名称及住所;
  2、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3、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4、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借款划拔的时间;
  5、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6、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 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一般单个成员社的认贷额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七条 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拔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贷款发放时,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由借款人分别向社团贷款成员社办理立据手续,将款项汇到借款人在牵头社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八条 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及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承担或与成员社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收回,借款人应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贷款 ……(未完,全文共3723字,当前仅显示18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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