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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农民群众的一封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发表时间:2008/4/12 12:02:52


  致全县农民群众的一封信
  亲爱的农民朋友:
  “金猪辞旧岁,银鼠送春来!”,不知不觉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实施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全县新农合收益人数达229646人次,补偿金额1233.21万元,其中住院补偿943.04万元,门诊小额补偿290.17万元,达到1万元封顶线50人,群众受益率达50%以上,人均住院补偿709.4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惠民之举犹如春天的雨露滋润到每位参合农民的心田。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 “人吃油盐,难免不生病”,这是人类所不可抗拒的。一旦患病小则几十元、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使得一些人因患大病债台高筑,参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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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70%(2007年度补偿起始比例为50%)。
  2、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
  60%(2007年度补偿起始比例为40%)。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50%(2007年度补偿起始比例为30%)。
  4、参合农民年内住院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30000元(2007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第三件重要事情要了解以下特殊情况的报销范围、比例。
  1、经正常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或外出务工人员因急病在务工地新农合定点医疗住院治疗无第三方责任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50%。
  2、对于参合农民在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3、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4、孕产妇在妇幼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报销比例提高10%;父母参加当年新农合的新生儿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补助范围。
  5、儿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6、参合农民在门(急)诊检查后随即住院的,其费用可纳入本次在该院的住院费用一并补偿。
  7、参合农民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照住院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
  “五个注意事项”指的是:1、参合患者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出院时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办理;2、参合患者确需外转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农合办批准开具转诊介绍信后,即可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否则不予报销;3、因急症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者,需在就诊后5日内与合管办联系并补办转诊手续;4、办理住院报销必备材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医疗证;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单;病历复印件;县外住院报销还需带转诊证明;5、合作医疗证每户一本,只限本户人员使用,不得转借,如发现转借他人使用,除没收本证外,概不享受当年医疗费用补助,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另外提醒您: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低,保障是有适度的,不能包揽全部的医疗消费,不予报销项目有: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依法由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二)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 ……(未完,全文共2266字,当前仅显示14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致全县农民群众的一封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