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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发表时间:2006/1/9 11:56:28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档案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机构改革是我省今明两年工作的一件大事,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和各机关单位档案与资料的完整、安全,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并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照_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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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暂由一个接近原机关单位主要职能的机关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原来是行政或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转为服务实体或经济实体,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转换机制前形成的档案,应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由改制后的新单位单列全宗保管,转换机制后形成的档案,由新单位保管。
  (五)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六)机关单位主要职能没有改变,只是规格下降、升格、或委托或归口代管的,其档案仍由该机关单位管理。
  五、机构变动后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收集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尽快建立新的档案全宗,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建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各级机关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变动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室所存档案的完整、安全与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现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避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散失。档案人员分流、变动工作时,凡未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七、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意见,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并报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告示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机构改革的发展动向与改革进程,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等,及时研究和解决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问题,切实保证机构改革中各级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有违法《档案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必须 ……(未完,全文共1822字,当前仅显示11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