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院/政法武装/督查/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xx市人民法院落实财产刑对策的调查

发表时间:2008/7/7 11:40:24
目录/提纲:……
一、以往刑事财产刑到位率过低
(一)适用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较高
(二)从财产刑执结率来看,形势则不容乐观
二、财产刑空判的弊端
(一)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实为一判了之
(二)社会效果差
(三)刑罚的价值功能得不到体现
(四)影响了法院生效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执行方法
(一)争议
(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三)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
四、“吃进去的,吐出来!”
(一)法院裁判执行力提升,社会效果好
(二)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转化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被告人必须具有财产刑的适罚性
(三)对主刑从宽处理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
(四)应依法判处罚金数额,多退少补,不能交多少判多少
(五)预交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可能判处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
六、对财产刑适用的立法建议
(四)完善罚金刑减免工作机制
(五)注重配套执法,保障执行效果
……

  财产刑到位率从30%到70%的提升
  ——**市人民法院落实财产刑对策的调查
  张宽明 吴惠林
  [引言]自1997年10月新刑法实施以来,刑事an件财产刑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判决适用的多,执行到位的少,以致造成财产刑的空判。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实践,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控制被告人的财产,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从30%提升到70%,实现了大的跨越。
  一、以往刑事财产刑到位率过低
  自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随着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刑事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实践中发现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不足已愈来愈突显出来。至今为止,刑法共有条文465条(包括刑法修订后的452条、六次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13条,其中刑法修正案六就增加了8条新的罪名),涉及罪名430余个,其中有财产刑的罪名有185个,还不包括单位犯罪及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没收财产的罪名等。
  此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改革和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机制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实证分析表明,由于种种原因,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事a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事诉讼法第地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执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实为一判了之。靖江法院在1998年至2001年省法院组织的1998年至2001年度案件的再追缴再执行过程中,移送执行的财产刑总额近600万元,但再追缴再执行实际执行到位率不足20万元。2006年度移送再追缴再执行的总额也达到400余万元,但实际执行到位的不足5万元。在审理期间执行到位之后移送再追缴再执行的几乎成为不可能,实为一判了之。
  (二)社会效果差。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心态上,认为财产刑交了白交,并且有辛苦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认罪而不悔罪”的心态。譬如,靖江法院在处理一件职务侵占案件中就体现出了被告人一个心态,被告人犯罪总额达到50万元,没有退一分钱赃款,当然更不可能主动缴纳财产刑,被告人自己也算了一笔帐,认为自己年纪已近退休了,如果将50万元退出,还要缴纳近15万元的没收财产,就当自己能够再活20年计算,其每年也不再可能赚到3万余元钱了,有这笔钱还不如在出狱后好好改善一下生活。其他被告人也就象得了瘟疫被传染了一样,都不再自愿退赃和缴纳财产刑。导致社会效果极差。
  (三)刑罚的价值功能得不到体现。在适用财产刑的罪名中,几乎都涉及到因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因而,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财产刑应当与人身刑一样,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事实上大多数人身刑虽然执行完毕,财产刑仍然一分也未得到执行。重人身刑而轻财产刑的倾向依然存在,体现不出财产刑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四)影响了法院生效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从一个层面上说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体现出了判与不判一个样,“不判财产刑反到不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审判思想也影响了裁判者,这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更大,后果也更严重。
  三、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执行方法
  (一)争议。财产刑执行不到位造成空判比例高,导致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虚无主义思想,认为在财产刑空判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适用了财产刑也执行不了,不如不判或者是象征性的判一点儿了事,对财产刑的适用丧失信心,人为地“改变或创设”法律内涵。有失法官作为法律人的精髓,法律适用遭到嘲讽,有损法律的权威。
  (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靖江法院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挖掘可行之方法,对症下药,开拓创新,认为适用财产刑是法律之规定,应当执行,与人身_刑并重,不可偏废,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靖江法院近三年的统计为证,2005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6.16%;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39.1%;2006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8.87%;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31.70%;2007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3. 5%;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70.87%。通过比较,近三年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平均比率为55%左右,但是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却有了大幅度地提升,这主要得益于靖江法院采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执行的方法。靖江法院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公信度,在说服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财产刑的基础之上,更主要地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保证在打击、惩罚犯罪地同时,意识到刑罚的教育功能,更意识到财产刑相对于_刑的优势所在,确保法院裁判得到有效地执行。
  (三)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靖江法院在财产刑法律适用观念上破除了形而上学在实践中的突出表现之一教条主义,判处财产刑不单纯根据犯罪情节而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和具体执行能力,从而使财产刑空判率降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第二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未完,全文共8170字,当前仅显示22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人民法院落实财产刑对策的调查》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