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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时间:2008/8/30 11:21:44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保障,国家没有税收作保障,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税收因为要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涉及到单位特别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这就要求赋予征税权力的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执法。如果税务机关执法不公,不仅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产生不和谐的因素;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执行政策走调,就不能使税收调节达到预期的目的,也达不到经济和谐发展的要求;作为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执法形象、执法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的是执法效果,如果执法不文明、执法违法,只能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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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会形成恶性循环:使得身处劣势的贫穷地区更加举步维艰,而身处得天独厚条件的富蔗地区还要“放水养鱼”,必然“筑巢引凤”, 外来投资一边倒。“自然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加大“城乡差距”。
  二、政策执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征税是税务人员的天职,但“征税”在有的时候难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
  1、税务人员“面情”观点严重,法纪观念淡薄。税收政策最终是要依靠税务人员来落实,而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是生活在现实社会,而非真空中。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真正的实现自我“超脱”。在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领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天下。虽然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里,法律成了其个人行使权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知法犯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时候演变为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固定性”税收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灵活性”。如: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实行“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政策,因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对有头脸的政界要员的“沾亲带故”税收,则看其“脸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为单位要“生存”、领导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顾后”、“察言观色”。剩下的就是“无牵无挂”的纳税人,要么“死缠硬磨”、耍狠施泼,要么实行“感情投入”,要么老老实实的听话。对这一类的弱势_,税务执法人员总是铁面无私:严格依法行政、应收尽收、应罚尽罚。还有一类明智的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按规定享有权利,不惜代价请“高手”进行税收筹划。最终是“老实的、不懂政策的纳税人吃亏”。
  2、地方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行政_,特别是地税机关,税务经费收入有求于地方、领导的任免地方有“建议权”,所以执法受地方政府的牵制,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尤其是对集体***,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税收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又如:为了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将税收作为营造宽松环境的突破口,实行税收“打包”或违背税收政策搞减免等等。
  3、地区间的税务执法大相径廷。特别是在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税收上,由于这一类的纳税人普遍未建账,收入很难核实,所以在税款的核定上地区间的悬殊较大,并且其基本的走势是农村高于县城,县城高于城市。甚至于在财政收入形势好的个别地方,对车辆税收、私房出租等个体(或个人)税收几乎无人问津或收个“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如:某县当地的个体运输业户的车辆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户,并且车辆的营运证也不是业户本人。纳税人为什么要如此作?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是严格依法征收,相对于外地税负过重;又如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为了收入任务的心理和管理上的漏洞,对建安等劳务的圆票上,利用地区的政策差别与税务机关蔸圈子。
  4、有关部门对涉税减免、扣除项目等的认定的随意性加大了税收的不公平性。如对下岗、失业优惠证的办理上,个别劳动部门对在岗的、内退的、已在规定的时间以前经营的、处于领取失 ……(未完,全文共3455字,当前仅显示17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税务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