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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8/30 11:23:13
目录/提纲:……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组织本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对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五)负责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及管理
(六)协调处理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尚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民防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以及资料整理规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监督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
  第十一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工程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防护设备和构配件等符合质量要求;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有关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
  4、以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b_m、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 ……(未完,全文共3999字,当前仅显示20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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