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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_的认识与思考

发表时间:2008/10/5 14:17:30
目录/提纲:……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三、构建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
二是抓好警示措施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

  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_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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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江苏省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去年已颁发。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既然负责一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因此,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在程序方面还不能完全体现或真实体现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肃性。如强制措施的依法适用,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各项规则,对当事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办案期限延长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有、无逮捕必要的把握,对不合法证据的排除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严格的情况。在实体方面,准确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证据标准适用法律还亟待提高;偏重有罪证据,欠缺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辩解的合理分析;衡量案件质量还停留在有罪处罚的最低标准上等。上述情形的存在,足以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公示答复、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借助网络信息构建一个管理信息平台。检察长、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全院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部门内勤的工作量也大幅度减少,通常只承担内卷归档,部门内的行政事务和信息联络工作,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办案工作文书格式和检察内卷材料排列顺序四类规定基本含概了检察业务的程序与实体内容。经过二年多的实践,《规定》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未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对此,笔者认为,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中设定的质量标准可从四个方面考虑,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法定程序标准;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实体标 ……(未完,全文共4353字,当前仅显示21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_的认识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