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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发表时间:2008/10/5 14:26:13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有持股会统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七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持有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具体风《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资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提取投资收益的2%棗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
  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二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并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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