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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需要长效保障机制

发表时间:2009/2/27 18:54:03


  
  _新农村建设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离不开保障良好惠农政策贯彻到底的稳定可靠的管理_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没有稳定可靠的法律制度规范、没有各种管理主体责权利的明确界定、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保障,再好的思想、再好的规划、再好的政策,也会因欠缺中间层面的强有力执行而流于口号和形式,成为一锅两头热、中间冷的“夹生饭”。因此,要完成建设_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不仅要营造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氛围,还必须努力营造法治氛围,完善各种涉农立法,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首先,“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要树立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观念。要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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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运营之职。而在对这些主体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的明晰和界定中,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导、以经济责任制为_内容的经济法的主_度,无疑可以使各管理主体和公益性、政策性运营主体的身份、角色更加明确,使他们依既定的角色和权利义务设置从事活动、接受问责,从而避免角色错位、利益冲突、经营管理不当,使各项涉农管理、运营工作落到实处。
  其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方面,还是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建设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等,都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在财政资金的安排上重点贯彻“多予”的方针,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财政法制度的完善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预算法的完善和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为“三农”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更多的稳定增长的财政资金;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可以使广大农民逐步获得与城市市民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财政监督法制的完善,可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效果,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通过税法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政策的引导,可以推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三农”、服务“三农”。
  其四,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的“新农村建设”要实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显然,仅靠国家财政支持是不行的,还需要多种多样的金融资金和金融产品的支持。而通过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建立健全以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以其他商业银行为补充,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为支持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组织,给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则可以较好地保障新农村建设巨大而多元性的资金需要。
  其五,“新农村建设”是生态保护型、环保节能型建设,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能源法》等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享受更高生活品质的建设。要搞好乡村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 ……(未完,全文共1921字,当前仅显示12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农村建设需要长效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