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检察院/政法武装/机关/调研报告/>>正文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09/6/26 11:51:49
目录/提纲:……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一)树立_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
(三)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四)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五)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
……

  2006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an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an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从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
  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an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2001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2006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2006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2007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如陈**故意伤害案:2006年4月,陈**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伤其父亲所花的住院医疗费,遭到唐某拒绝,陈**气愤不过,持刀将唐某砍伤。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认为本案系轻微刑事an件,且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缓解双方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办案人员专程赶赴140多公里远的北斗溪乡林果村,告知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要求村委会干部配合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解。通过办案人员和村干部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此后,我们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 ……(未完,全文共6223字,当前仅显示21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