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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账款控制及回收作业辦法

发表时间:2009/6/26 12:24:08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貨款回收流程,便於應收賬款及時回收,預防發生壞賬,特定本辦法。
  二、範圍
  凡本公司之臺北總公司及各分銷點均為適用之對象。
  三、定義
  3.1未收款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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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3日內以書面表式提交副總,副總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向該客戶提供銷售。
  4.1.3業務處應確實提供每位元客戶之應收日數(以我司開發票請款起算),詳建于客戶資料。
  4.1.4財務部根據業務處承諾的收回貨款時間於每月底檢查執行情況及每月定期產生應收逾期報表.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各業務分處應將未收款轉為催收款方式之原因及對策於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副總批示。
  4.2.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副總經理應于30日內監督各相關業務員收回貨款。
  4.2.3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應由財務轉業務及工廠、儲運共同對後續訂單製作以及新出貨加強控管(例如請客戶提供加強擔保方可繼續出貨),以避免逾期應收增加,如30日內貨款尚未收回,將暫停銷售。
  4.3准呆賬的處理
  4.3.1准呆賬的回收仍以業務處為主辦, 經業務溝通催討無效者,逾第三個月立即轉法務流程處理。
  正式採取法律途徑以前的和解,由大陸法律視窗顧問會同業務處前往處理。
  4.3.2正式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財務應將逾期帳齡三個月之客戶名單轉業務,請業務填具客戶現況調查表並呈公司與大陸律師聯絡視窗,轉律師發出催告函,對律師發出催告函之客戶名單,應由管理部轉業務及工廠、儲運,立即停止對該客戶後續訂單製作以及新出貨。
  4.3.3大陸法律視窗以專案形式處理准呆賬,由總部法務審核並呈大陸事業部副總核准,確保法律顧問隨時知會業務處案件的進展情況並予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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