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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9/7/4 10:22:27
目录/提纲:……
一、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二、公安信访问题的对策
(二)切实加强执法执勤的正规化建设,提高基层办案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
(五)加强协调,密切与检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六)建立和健全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处理制度
(七)落实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信访问题的发生
(十)要严格遵守信访法规,依法规范信访程序
……

  论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信访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公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信访部门在维护稳定、综合治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和处理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当前导致公安信访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公安机关方面的原因。首先,一些办案民警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信访。其次,一些办案单位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信访。第三,某些部门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引发信访。第四,某些办案民警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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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量幅度不断上升;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只有不断信访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
  (3)客观方面的原因。第一,一些办案单位案件多,警li不足,忙于应付重特大案件,很容易把有些案件搁置,当群众来打听进展时,案件老是在原地停留,引起群众的不满。第二,有的案件性质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间间隔长取证困难、犯罪嫌疑人外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工作进展确实缓慢。第三,有些信访案件,信访人举报动机、目的多样,反映的情况夸大,书证的可靠性相互矛盾,致使办案民警无法查实有关情况。第四,处访机制不健全。信访案件往往横向会牵涉到公检法等多个部门,纵向会关联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信访人一般都会到处出击,至各级机关部门上访。各部门由于事先沟通协调不够,容易出现口径不一,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间接原因。
  1、观念因素。
  (1)受传统社会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甚至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影响依然存在。儒家思想强调“和为贵”,儒家法律文化追求“无讼”的“大同世界”,这种思想或文化深刻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与导向。封建社会中,人们以“入讼”为耻,发生纠纷或冲突时更愿意选择调解,遇到冤屈时,更愿意“拦轿”上访,这是传统观念中多数冤屈得以昭雪的主要方式,而如果通过其它较正规的法律方式,可能会由于公职人员腐败或不作为而受阻。这种观念和影响无形地促使某些群众选择信访这种手段解决纠纷。
  (2)受“清官”意识传统文化逻辑的影响。清官既是传统社会的政治现象,又是一种文化现象。群众对“清官”的渴望和期盼与“清官”现象的存在有着同样的悠久历史,并且延续至今。群众的上访之路从某种程度上就是寻找“清官”之路。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说,这种意识是人治社会传统的本质体现。现代社会已逐步从“政”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作为“清官”的个人对法律运作的影响越来减小。但群众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仍然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和行为。
  (3)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随着社会进步,群众_意识不断高涨,但这并不完全代表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群众_意识的不断高涨与法律意识相对低下之间的矛盾促使当前公安信访工作陷入困境。在我局接访中,有些信访人主观上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时过境迁,证据流失,公安机关无法处理。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提出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只是推脱责任的藉口;有些信访事项是由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但信访人坚持以现在的法律评价当时的行为,要求处理。有些信访人无视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反复信访,无理取闹,甚至纠访、缠访、过激信访等。
  2、经济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利益逐步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_内容。经济利益的权衡与得失成为人们行为选择与导向的重要因素,信访行为也不例外。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可以轻易地启动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但向法院提起诉讼须按照规定事先缴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不论能否打赢官司,已预先交了部分费用,这使信访人在心理和经济上都难以接受,加之目前存在的一些司法腐败、司法权威衰落,审理期限长,裁判执行难等问题,都促使群众更倾向于选择无成本的信访作为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求起诉人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很大程度上是为避免群众的滥诉,而信访缺乏制约信访人“滥访”的制度设置。
  3、其它因素。
  首先,越级信访的“递增”效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与法院的二审终审原则相对应,信访事项实行三级办理终结原则。实践中,有些信访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更倾向于越级信访,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群众越级信访,上级领导批示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为尽快落实指示,解决信访问题,在案件处理中可能会或多或少地作出倾向于信访人的处理结果,使信访人获得“意外”的利益。这种“意外”利益的获取将会进一步促使信访人寻求越级信访,形成“递增”效应的恶性循环。
  其次,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众所周知,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冲突与纠纷解决最权威的方式之一。从理论上说,诉讼要做到权威,须在一定程度上远离民众,对诉讼的启动、运行与终结设置较多的条件与程序,如缴纳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审理期限长等。加之,当前法院存在的某些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使陷入冲突与纠纷的群众会更多地选择回避诉讼,寻求更便捷的途径。由于职权范围的广泛性、复杂性,尤其是强制性,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为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这将使公安机关不得不经常面对民众,使公安机关在更大程度上成为政府的代表,并以其强制力保证纠纷解决的直接与有效。 ……(未完,全文共7341字,当前仅显示25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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