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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09/7/15 13:49:39


  根据《党章》及《中国_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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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主持。
  第八条:选举前,会议主持人应将候选人简历、工作实绩等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并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
  第九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督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选举,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选举计票人与选举监票人相同,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人可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打“○”或不赞成票打“*”,也可以弃权,弃权不打符号,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同时在另选人后打“○”。
  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十四条: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的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 ……(未完,全文共1153字,当前仅显示7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机关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