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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09/8/9 14:32:42
目录/提纲:……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情况的现状分析
(一)从地域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二)从原因和后果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三、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
五、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
(一)基本原则
(二)补偿资金的来源
(三)司法救济金的管理
(四)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及范围
(五)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条件
(六)补偿的决定机构及程序
(七)补偿数额的确定
……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
  
  课题主持人:张正伟 灵台县人民法院院长
  课题组成员:
  干福忠 灵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长
  苏斌杰 灵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李春宸 灵台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干事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日渐完善,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规定,被告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害人及其家属却因治疗伤病花费巨大,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同时,赔偿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对今后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济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实属急需。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市中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我们以近三年灵台县法院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甘肃法院年鉴统计数据为基础,借鉴各种媒体反映的_各地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就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现状进行分析,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理论依据以及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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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犯罪要求赔偿的67件,占全部案件的3.4%,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18624.30万元,判决确定7727.30万元,占41.49%,同期执结案件883件,刑事被害人实际获得赔偿金额2270.99万元,占29.39%,即有70.61%未获得赔偿。
  ——东莞市中院的情况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低位次绯徊。
  东莞市中院2003——2005年度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三
  年份案件数标的(万元)未执结标
  的(万元)占总数的%
  200323254.7251.1798.61
  200461603.7603.7100
  200566832.9808.297.03
  ——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如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邱兴华杀人案,杀死11人。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即使曾经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综上说明,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城市高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高于欠发达地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相当严重。
  (二)从原因和后果看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未侦破,被害人生活显入困境而求告无门。1998年9月的一天,某省一村庄,兄妹二人吃了家里的剩饭,即出现呕吐、昏迷现象。经抢救,妹妹脱离危险,哥哥死亡。后在他人提醒下,死者父亲携带剩饭到省公安厅检验,并报案。经鉴定,剩饭中含毒鼠强成分,遂立案侦查。同村一男性村民(46岁)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刑事ju留。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取得足够证据,最终,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相似的案例揭示了这样的现实:刑事诉讼是靠证据来推进的。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证据的搜集十分困难。直接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宣告无罪等情况难免时有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象上述案例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仅承受着巨大悲痛,由于没有明确刑事责任人,理应从加害方得到的民事赔偿也无从谈起,生活陷入艰难。
  2、因刑事被告人服刑或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生活显入困境。马加爵杀人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各种费用81万元,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 。被害人家属提出的81万元的赔偿请求将不可避免的落空,法院的判决也成了不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这种因为犯罪人服刑或被判死刑,确无个人财产或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赔偿款的情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以城市、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最为严重。
  3、因被害人未获得赔偿款而导致矛盾激化。2005年4月,_市房山区韩浪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小儿子掐死后扔进一口井中,张家小儿子因此被收容教养三年,法院另外判决张父赔偿韩浪15万余元,但韩浪一分钱也没拿到,心生怨恨的韩浪在去年11月25日,把硫酸泼向了张家的大女儿张萌,张萌被烧伤面积达15%,法院判处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案件宣判后,张父指着韩浪吼道:“你还有人性吗?你为什么不来害我,害我的女儿你后悔吗?”“如果法官问我,我就后悔。可是你问我,我永远不后悔?我让你天天看着你女儿,让你难受一辈子!”韩浪浑身发抖着说。象上述案例的情况一样,被害人因未得到赔偿而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也不少见。
  二、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1、适应弱势_希望得到国家救助的实际需要。
  司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 。_总理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公开提出了弱势_的概念,他是就经济地位而言的。在司法地位方面,面对强大的司法职权和庞大的司法机制,弱势_也同样存在。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作出在权利受侵害人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可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起诉的原则规定,其精神内含完全符合司法救济的思想。1994年初,国家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后来相继出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里得以确认,它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救济手段;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这些均限于民事、行政诉讼中为当事减、免、缓交诉讼费或为丧失诉讼能力的当事人代行诉讼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一时期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越来越恶劣,手段越来越较猾、凶残。在杀人犯罪中,受卑鄙动机和变态心理的支配,以极残忍的方式连续杀死多人的恶性案件连续发生,如前所述的马加爵案、张君案、黄勇案、杨新海案、石悦军案、邱兴华案。这类犯罪案件往往造成数人甚至数十人伤亡。被害人不仅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财产也遭受重大损失,为支付高额医疗费,举债治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死亡的,使家庭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抛开他们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不说,仅医疗费和财产损失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要得到实质上的赔偿,确实是难上加难。这部分个人因犯罪行为导致成为社会弱势_。所以,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实属急需。
  2、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_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也规定了 ……(未完,全文共13891字,当前仅显示33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