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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件处理的疑难解答

发表时间:2009/9/5 21:59:04
目录/提纲:……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工商部门能否对保险业、银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处罚?
五、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七、工商部门能否对没有_c标志的家电产品作出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八、工商部门对销售没有qs标志食品的行为,查处法律依据和罚则是什么?
九、如何理解“定型包装食品”?如“早产月饼”、“面包”是否属定型包装食品类?
……

  一、在查处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时,如果数额巨大,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
  答: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工商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需要对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与非法经营犯罪进行界定的问题。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须把握两点:第一,要深刻理解立法意图,《刑法》之所以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是考虑到在经济犯罪形态发展变化较快的经济变革时期,倘若不留任何兜底条款,不利于及时打击花样翻新的经济犯罪行为,有限制地设置一些“其他”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还是必要的。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对这一富有弹性的条款,若没有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加以限制,就不能作为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第二,要严格贯彻“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对如何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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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____〕第___号)精神,工商所“对于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查处个体无照经营案件。
  工商所(基层分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首先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选择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方可适用该《办法》。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无照经营案件必须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查办。
  四、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否都应转致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个人经营的,应转致到《公司法》(修订)、《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是《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
  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无照经营案件都要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一般有两条判断标准:一是看无照经营者以什么名义实施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以公司名义经营,则转致到《公司法》。二是看无照经营的是否属于特殊行业或者特殊商品,如:印刷业、旅行社、音像制品、化学危险品等行业或商品的监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则应适用特别规定。只有在无法判断其以什么名义从事经营,且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方可直接适用该《办法》。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的无照经营财物两类行为,可以直接适用该《办法》。
  五、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常规业务。认真比较新旧《公司法》,可以看出:新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对该问题作出规范。第一,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应当登记。旧《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必须登记。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只在____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但新的《公司法》第十四条直接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提高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等级。第二、分公司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由“第一”得出的必然结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对应的法条应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__万元以下的罚款”。而____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提到分公司。因此,查处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作为处罚依据。
  六、《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缴销”和“收缴”应如何理解?执法实践中,对不参加验照的个体户予以“收缴”营业执照的处理,但其拒不履行该决定,继续从事经营,工商部门能否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其定性处罚?
  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现了“收缴”、“缴销”、“扣缴”等概念。从法律后果看,“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纳入了听证范围,可见,其法律效力应该等同于“吊销”,均会导致个体户经营资格的丧失,是登记机关依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来看,“缴销”与“收缴”、“扣缴”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缴销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义务,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登记时,主动交回营业执照的行为,其后果是直接导致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丧失。当然,如果个体工商工商户不履行“缴销”营业执照的义务,则由原登记机关依法“收缴”营业执照。
  执法实践中,登记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给予收缴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收缴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丧失,若其拒不履行该决定,继续从事经营,可以按无照经营查处,但应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_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规定,被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_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七、工商部门能否对没有_c标志的家电产品作出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 ……(未完,全文共7975字,当前仅显示28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有关案件处理的疑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