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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食品安全法制

发表时间:2009/10/28 15:08:43


  也谈食品安全法制
  牛祎卫(原创)
  
  食品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计,“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卫生科学、法律_与全民政治的问题,在工作话题上应当切实、严肃与谨慎。然而,近期又见论说纷忧,引人联想,故此随笔走键,以应与论,此即“也谈”之本题立意。
  
  “怀旧未必不思进”,“如今迈步从头越”。
  
  在“食品安全法制 ”中,我们不能割断主题的演绎,而应当尊重历史。重温《食品卫生法》,因为其条文“内容纲举目张,法制科学可行”,执法操作性强,法定职权责任明晰。所以说:“《食品卫生法》的整体立法水平是值得推崇与借鉴的。”回顾我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时期,“食品卫生”四个字作为终局价值而贯穿于法制全过程,国家“食品卫生”意志步入法治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9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防患于未然,预警食品风险事件与处置危害健康生命事故的规定;设置了“环节分段”的日常食品监管机制。就此如论,《食品安全法》在绘制_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宏图”的同时,已使行政管理成分复杂化、成本支付增大化。可是,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地方仍然因为未能完全依法运行“无缝衔接”,使食品分段监管之弊端彰显,故而,出现了《食品安全法》制度漏洞、执法盲区与监管空白段节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势必造成了依法行政管理成本的无效与浪费,使执法环境在公平正义上受到质疑,同时也影响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执法力;针对以往个别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历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肇因与惨痛教训,《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企业的具体食品安全社会责任,这是强化法律的新旨意、新制度、新看点,但是,面对当前我国既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金融危机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企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则“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为此,要使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亟待法制与道德强化,并需假以时日。企业只有自身转变经营理念,才能切实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也只有自觉遵守了法律制度,才能符合“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有关立法旨意、使法行完整。
  
  作为与《食品安全法》有关的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医疗机构,尤其是各个环节分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人员,在食品安全_改革与工作配合中不应当“只重政治,伴行法律、不问科学、文过饰非”;而应当摒弃部门与个人的私心杂念、以大局为重、保持危机意识、有所作为。在《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晰)职责之后,相应部门与人员理应主动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与职责。然而,因为当前食品_改革过程直面了相关部门既有权责格局的交锋,在一些部门与人员中仍然存在一种自私狭隘的思想。例如,在《食品安全法》立法阶段,对理论分权作为极其努力;当法定职权归属部门之后却又以“改革尚未实行、法规配套不到位”等为托词,使“法权交替”、“无缝衔接”等关键环节严重滞后。以致对于“前店后工场”食品生产经营户、面包制售屋、熟食制售店、食品制售摊档、食品小作坊等食品行业类型的依法行政,至今仍然搁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与卸责争论之中,这些有法不依、监管缺失、放任_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_是有目共睹的,它既让群众失望,也使食品安全面临深层危机,这是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旨意背道而驰的。再者,在《食品安全法》的执法解释上,如果环节分段食品监管部门各展所长、各行其是,则是“法无统一”作为,就此如论,《食品安全法》将成为一部“一母多子、子法打架”之法律,这种做法对社会公平正义也将会是不尽的危害。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道德意识、 忧患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都是自觉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如何跳出“先事故、后查处、 ……(未完,全文共3288字,当前仅显示16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也谈食品安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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