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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发表时间:2010/1/10 16:19:27
目录/提纲:……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
一是唯户口论
二是唯村民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六是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三、征拆补偿纠纷中涉及的几类常见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一是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二是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二)“上门婿”的成员资格认定
(三)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四)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五)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六)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七)“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
……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涉及出嫁女、上门女婿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解决上述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前提。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_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在目前_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已迫切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笔者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和各地处理此类问题的做法,就征拆补偿纠纷中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稍作探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概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_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9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只有承担相应义务、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村民要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间还有一道门槛,把村民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科学分析、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关键看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
  一看是否形成了血缘关系。凡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一般会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二看是否形成了婚姻关系。凡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婚姻关系,履行了正常的迁移落户手续的,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如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以也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对没有涉及到上述三种关系的人员,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者经过交纳公积金并经法定程序加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也可以取得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是因死亡自然丧失;
  二是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是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是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是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丧失;
  六是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法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有:
  一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二是服刑或被劳教期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三是禁止取消老弱病残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是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三、征拆补偿纠纷中涉及的几类常见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一是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也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上门婿”的成员资格认定。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 ……(未完,全文共3851字,当前仅显示19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征拆补偿纠纷中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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