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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公证的实体法效力民法学

发表时间:2010/4/24 14:36:56


  论文关键词:合同公证效力合同成立物权登记
  论文摘要:合同公证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方面的效力,从历史渊源考察,合同公证对实体上是否成立经历演变的过程,基于现代社会考察,借鉴国外立法例,应以合同形式_为原则,在涉及公共利益与国计民生合同等必要情形下,可以赋予合同公证成立的效力,在物权登记中也可以引入公证制度。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做出证明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合同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效力包括三项基本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实合同的公证的效力可以概括为程序法上的效力和实体法上的效力,程序法的效力体现为可以作为证据的效力,一般法律赋予公证合同以特殊的证据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最高效力,程序法中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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