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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折算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2:27:54
目录/提纲:……
一、毒品折算的理由和依据
(一)、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有利于对毒品犯罪打击
(三)、有科学依据和相应国际经验可借鉴
二、毒品数量折算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
……

  毒品数量在毒品犯罪判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影响着各种毒品犯罪的量刑,还决定了部分毒品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常见的八种其他毒品犯罪处罚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了规定,但对氯胺酮(粉)、安眠酮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未明确规定,同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计算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问题亦无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不断涌现,司法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了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道难题。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标准缺乏的难题,应采取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文确定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折算以海洛因或吗啡为单位的相当值,然后根据相当值,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定罪量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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