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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发表时间:2010/7/31 19:38:57


  浅论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准确、恰当地将事实上犯罪的被告人定罪和给予惩罚,并使无罪的人免于追究,最后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永恒价值。但各国的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多么设计周详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都会产生事实、法律和程序上的错误,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设置相应的纠错程序予以救济,以解决国外学者所称的刑事诉讼中“残留的错误”。 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再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裁判的事实、法律和程序上的错误进行纠正的特殊救济程序,而刑诉法第203、204、205条则详细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申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再审的理由(两者理由相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基础,整个诉讼过程也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分析判断、运用展开的;而证据的评定又是审判过程中法院证明被告人被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最重要、最具决定性的工作。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要认为该证据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的证据中所不曾出现过的,并认为对于查清原审案件事实具有相当价值的,一般都会提供当事人挑战原审案件认定事实的机会;因此,刑事再审程序中最常见的再审理由也就是出现了“新证据”。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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