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的再反思-从外在要求到行为哲学
摘 要: 法治秩序的构建, 离不开法律伦理的培育。法律伦理乃规范法律专业行为的特
殊规定。基于专业的原因, 法律伦理的要求不同于大众伦理的要求。对法律伦理的背离缘自法律人对自身角色及其所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自信, 这实际上是法治危机的表征。法律人由于追逐社会良心而游弋于法律之外, 这种看似正义凛然实则粗糙的司法行动难以提升
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也难以树立司法的威严。矢志于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人不仅要把法律伦理当成一种规定, 更要把它当成身体力行的行为哲学, 把它当成须竭力实现的信仰般的高尚追求。
关键词: 法律伦理; 法律人; 伦理; 法治
许多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领域, 尤其当专业工作者与接受其服务者有高度的信任关系存在时, 都会发生出专业伦理的探讨。[ 1] 对于高度专业化的法律职业, 当然也需要有法律伦理(也称为法律职业伦理)来规范从业者的行为。罗马有法谚谓 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 2] , 这句话意味着, 法律!本身蕴涵有伦理的性格。当代社会, z-教神学预定的上帝崇拜和超现实的或虚构的绝对价值秩序被颠覆,法律的z-教背景及神秘色彩同样被淡化, 故司掌法律解释、法律运用的世俗法律人的性格逐渐受到重视, 于是, 职业伦理( legal eth ics)准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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