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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

发表时间:2011/5/5 21:10:16

应对道德两难的挑战
儒学对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超越
王凌睐*
一、问题意识
继2008年“郭京毅等法律人窝案”、“黄松有等法律人窝案”之后,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爆出的“十佳律师与自杀法官情人关系”丑闻以及“律师伪证门”等一系列事件,使得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其中,又以“律师伪证门”的争议性最大。据重庆公安机关透露,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的过程中,帮助其串供并教唆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以涉嫌伪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最终李庄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成为当下法学界全方位研讨的重要案例。本文试图从伦理学出发,以超越道德两难的理论探索为智识背景,厘清该案中被意识形态争论所纠结的理论线索,最终提请学界重视儒家思想资源解决中国特有社会问题的意义,并依此提出探索“儒家美德法律职业伦理”的命题。
为了更清楚地引出笔者所关注的问题,我们不妨先对“律师伪证门”争论各方的意见做简单的梳理归类。争论中的各方意见可以分为三种争议:
第一,特定法律命题真假的争议。这一类争议限于法律的“实然”层面,它关注某一特定法律命题在特定法律体系内是否为真。在本案中,人们主要关心“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t〕
第二,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的争议。很多法律人的着眼点并非特定法律命题的真伪,而是进一步批判性地反思实在法的规定及其实践是否能得到规范性论证。该争议的争点是刑法第306条是否有违法治的核心价值。(2)
第三,律师道德标准的争议。除了以上两种法律语境内的争议,该案还可能涉及道德领域的争议,即律师执业的伦理准则或道德标准。这一争议针对律师的行为标准: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道德价值是什么?律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道德义务?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将这三种争议划归两个类别。第一种争议和第二种争议都属于“法律争议”。法庭上的两造攻防多是以此类争议为主。第三种争议则属于“道德争议”。
本文将主要关注“道德争议”,在这个层面上,参与争论的各方主要有两种立场:
一种立场主张律师的执业行为应当考虑到社群总体利益与福社,并以这一考量为最终的
道德衡量标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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