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法院/政法武装/>>正文

县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2012/1/13 10:31:54

县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

继2009年底我县在开展_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建立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联动机制和2010年底我县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单位”活动建立的联动单位协助配合责任机制以来,我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良好并进一步深化完善。按照最高法院与_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县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有效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威慑力量以破解“执行难”。现将我县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碍人民法院执行行为。
(二)建立与金融机构协作联动的机制
协作联动机制就是指法院执机构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在相关信息上实现共享,在工作上相互提供方便,以促进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执行难”问题,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最终实现双赢的一项工作机制。协作联动机制不仅有利于执行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更重要的是通过协作联动机制可以使公民与法律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使公民在这种联动机制的影响与威慑下自觉遵守法律与相关规则,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难题,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1. 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主要协助义务是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对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存储资料)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必要时可提供给人民法院抄录、复制、照相。在一些地方,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只能查到本县或者本市范围的账户信息,而对外地的存款等信息不能查询。鉴于此,我院与全县各家金融机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各金融机构确定由专人负责查询,并表示对被执行人在该行的所有账户信息都予以披露。
2.完善征信系统、共享相关信息
协作联动机制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提高双方工作效率,还在于通过此项机制可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提高公民与法人违法、违规成本,促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为此,有必要完善征信系统,实现相关信息的双方共享。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完善征信系统的做法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与金融机构共享。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拒绝提供发放贷款等服务,降低自身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这种限制,可以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执行相应义务。

今年上半年,县法院向县各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600余次。通过对被执行人省外账户的查 ……(未完,全文共1812字,当前仅显示11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