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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向检委会汇报案件

发表时间:2012/10/24 7:18:08


浅议向检委会汇报案件

检察实践中,承办人向检委会的汇报是否客观全面,所采取的汇报方式是否得当,均直接影响检委会的决定。既使在案件汇报前经过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也不能忽视承办人案件汇报对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影响。在此,笔者依据检委会工作实践就案件汇报的规范化,阐述己见,以供参考。

一、汇报案件的内容要求
在检委会工作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往往汇报内容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观点不明确.不能全面具体地反映案件的真实面貌,使委员们在讨论案件和作出决定时受到很大的制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并结合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汇报。具体而言,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内容应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l)案由。
应汇报呈送部门认定的涉嫌罪名,民行案件应阐明相应的案由,如民事损害赔偿申诉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将姓名、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要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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