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兑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资金兑付实施工作,根据《安徽省化解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化债组[2008]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对象和范围,是2005年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村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目标借款用于学校建设形成的债务,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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