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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镇代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2/12/8 0:15:42

镇村账镇代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村账镇代理工作的顺利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华容县村账乡代理实施方案》(华政办函〔2012〕49号)和《华容县村账乡代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账镇代理必须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委托后,坚持以行政村为独立核算主体,坚持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等“四权”不变的原则。

第三条 镇财政所是村账镇代理的主体,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

第二章 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四条 成立北景港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由值班负责人任财管中心主任,财政所长任副主任,机关出纳任资金会计,财政结算员任记帐会计。村级设报账员1名,村级报账员由村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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