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致人重伤定罪量刑的思考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党支部
【案情】
2012年1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驾驶渝CU2809长安面包车从重庆市江津区鲤鱼石沿长城路朝大西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师部路段多味鲜面馆处将行人任某兰撞倒致伤。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廖某涉嫌饮酒驾驶,遂将被告人廖某带到津科苑交巡警平台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2.0mg/100ml。2012年1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在事发当日提取的被告人廖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2年7月12日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江津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任天兰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伤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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