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
区政协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办案质量,明确纪检监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执法责任,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沈河区政协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区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担任主办人,履行案件主办人的职责和权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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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六条 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机关党组研究决定,可终止其案件主办人资格: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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