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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办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29:29

区国资办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_沈河区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沈河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国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检查人负责对案件的调查。在案件调查组的协助下,履行相关职责,依纪依规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条 区国资办案件主办人由主要领导确定。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1、热爱纪检监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2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对当事人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合理安排好陪护人员,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2、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两规"或"两指"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3、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5、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6、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7、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8、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9、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主任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接受主任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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