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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代表委员监督机制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3/2/26 22:22:39
目录/提纲:……
一、夏津法院酝酿代表委员监督机制的背景和由来
(一)分析司法工作面临形势,为创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提供了现实性
(二)展望司法工作发展趋势,为创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提供了必然性
(三)丰富代表委员工作职能,为创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提供了必要性
二是代表委员参与监督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三是代表委员参与监督为法院与社会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平台
二、实施代表委员监督机制的历程
(一)召开代表委员监督工作动员会
(二)代表委员参与案件监督机制的操作规程
一是当事人邀请监督人员
二是监督人员参与监督
三是案件监督建议评议
(三)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代表委员监督机制
一是扩大了参与监督的代表委员范围
二是丰富了邀请方式
三是建立了主动告知制度
四是建立了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工作制度
三、实施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带来的成效
(一)实施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法院案件质量和案件效果有了明显提升
(三)实施代表委员监督机制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科学发展,收到了丰硕成果
四、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尚需改进的地方
(一)代表委员参与监督与本身职业冲突的问题
(二)法官对代表委员监督机制认识尚有不深刻的问题
(三)当事人对于代表委员监督机制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
以监督促公正 以公开赢公信 让代表委员成为推进司法公信的桥梁
——夏津县人民法院代表委员监督机制调研报告

一、夏津法院酝酿代表委员监督机制的背景和由来
(一)分析司法工作面临形势,为创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提供了现实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类矛盾激增,法院作为司法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越来越大,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院工作压力、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冲击,法官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个别法官思想上、行为上不廉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考验,司法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探索司法公开新机制提供了现实性。
(二)展望司法工作发展趋势,为创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提供了必然性。从世界范围内看。无论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还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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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法院党组就建立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分别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夏津县委、人大、政协汇报后,得到市中院和县委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夏津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当即表示加大联络沟通力度,将这一机制贯彻到底,使代表委员监督机制迅速迈入快车道。
(一)召开代表委员监督工作动员会。2009年5月9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在德州市中级法院党组、夏津县委、人大、政协的支持下,召开了“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动员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尚洪立同志、夏津县委、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就推行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做出了明确指示,并制定了《夏津县人民法院代表委员监督工作意见》和《夏津县人民法院代表委员监督工作制度》,初步搭建了“代表委员监督机制”的框架。
(二)代表委员参与案件监督机制的操作规程。一是当事人邀请监督人员。即法院将25名人大代表、20名政协委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在立案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并在《廉政告知书》中明确告知,选择权由当事人自主行使,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阶段都可以选择1-2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案件进行监督。二是监督人员参与监督。即当事人确定代表委员后,自行或由法官帮助联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受邀代表委员应及时到位,承办法官或庭室应主动向代表委员通报案件情况、开庭信息,为代表委员行使监督权提供方便。三是案件监督建议评议。代表委员在案件监督后,填写《案件监督评议表》,对承办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质量、效率等内容进行评议。工作中,我们为了将机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了参与监督代表委员的4项权利和5项义务。即代表委员享有:1.参与立案、审理、执行工作中除合议庭合议、审委会研究案件以外的案件流程的权利;2.调取、查阅相关案卷证据材料的证据权利;3.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应该公开的相关案件内容的权利;4.向承办法官和院庭领导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履行: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监督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的义务;2.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办法官提出,必要时向院庭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的义务;3.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干扰法官依法独立裁判的义务;4.应当事人要求保守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义务;5.不得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和法定程序的义务。
(三)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代表委员监督机制。2009年下半年,为了确保代表委员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我们在监督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四项机制:一是扩大了参与监督的代表委员范围。当事人可以邀请其认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委员参与监督,即并不限于公布的代表委员。二是丰富了邀请方式。建立了当事人自行邀请和法院主动邀请相结合的制度。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监督的案件由主办案件的法官负责邀请,其中对发还重审案件、抗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列为必须邀请案件。三是建立了主动告知制度。一方面法院通过廉政告知书、展览板、电子屏等内部方式主动向当事人申明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这项机制的重要意义,使人人皆知。四是建立了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工作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过程中,对于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办案法官认为有必要,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可以参与庭下调解,协助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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