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类型化调解的一点想法
法院论文:关于类型化调解的一点想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创新调解机制问题上,要建立健全类型化调解机制。这让我们注意到,类型化调解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和改革点。
类型化调解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按照同类型设置相应的调处模式和审判资源配置形式,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进而实现审判资源集约化、审判流程模块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社会效果最大化。
创建类型化调解模式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整体利益结构的再调整使特定生活领域、社会阶层的人群在利益格局上发生趋于近似的变动,并导致同一_间的矛盾冲突大致相同,诉讼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大量民事纠纷往往在矛盾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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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调解中心的成立无疑能够缓和目前大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涌向法院,对相对紧张的审判资源造成过大压力的局面。
已实施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为探索类型化调解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在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这种传统案件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又依据案件所涉及的主体、事实等因素的不同,对同类案件进行了再次细化。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一般又划分出了少年审判部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又划分出以合同纠纷为主的商事审判,乃至知识产权审判等部门。此种划分,是在法定基础上的进一步固定化的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地各级法院设置的专业化审判庭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走向,这既有利于法官熟悉与快速处理相同类型的案件,也有利于法官积累类型化的调解经验,同时,法官与社会上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起了较为顺畅的工作联系。被细化分类以后,某一小类具体案件在调解形式、调解手段、调解方法上,便具有某些相似性,如果工作做得再细一些,则会
总结出更为详尽的可选式经验。随着类型化调解机制的完善,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调解法官在处理的时候,会越发的发现案件变得更加条理有序,因为此时他已经掌握了调解该案的诸多技巧,处理起来自然会变得更为轻松容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还提出,要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试行类型调解模式,实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传统民事审判的范畴,因其在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上具有相似性,而被作为构建类型化调解机制的前沿阵地。
青田县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就经批准正式成立了交通案件审判庭,可以说这是对当时还未命名为类型化调解的这种新型调解模式进行的勇敢尝试和探索。经过8年的摸索,2009年,交通案件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将类型化调解的范围从单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扩展到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管是当初的交通案件审判庭,还是现在的民三庭,都选配了具有专业特长、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调解,法官办案之余加强对这类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的梳理研究,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个案调解方法,提升为同类案件的调解技巧,不断丰富调解的形式和手段。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 收案140件,旧存29件,结案152件,其中调解109件,结案率89•94%,调解率71•71%;
2009年 收案170件,旧存17件,结案171件,其中调解105件,结案率91•44%,调解率61•40%;
2010年1-11月 ……(未完,全文共3100字,当前仅显示15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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