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集资犯罪的概念
(一)集资的概念
(二)诈骗的概念
(三)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二、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三、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三)集资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四、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浅论集资诈骗罪
法院论文:浅论集资诈骗罪
一、 集资犯罪的概念
(一)集资的概念
集资是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但集资行为是受法律所约束的,集资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管理和运转。一般情况下,集资都应当是法定的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主体资格的才能进行,即集资应具有合法性。事实上,非法集资的行为随处可见,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二)诈骗的概念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的方式,通常是在平静的气氛下进行的,一方面是行为人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是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不高,比较容易上当受骗。
诈骗行为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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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侵犯了个人、集体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而且还侵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行为一方面以“集资”的名义诈骗他人的钱财,非法占有他人的资金,严重的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利益;另一方面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入金融市场,以高利率、高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故而集资诈骗罪归类到金融诈骗中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集资诈骗罪的行业性,虽然说集资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管理市场,但并不是说集资诈骗罪就只在特殊的行业里才可能发生,而是因为该行为通过集资的方式吸收资金,导致大量资金定向的且是不合理和违法流向一个主体占有,局部金融市场不能完全正常运转,故而称之侵犯了金融市场的管理。也就是说它行业性的特点是基于资金或者说是财产而产生的。集资诈骗罪的欺骗性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完全没有暴力,而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欺骗受害一方,使其产生信任或者甘愿冒一定的风险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帐户、地点等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复杂性是因为该罪是一种智力犯罪,行为人既要有一定的集资知识和能力,又要抓住受害人的心理特征,形成一套的犯罪流程,有时候比较隐蔽,打法律的擦边球,有时候数额特别巨大,有时涉及面也具有复杂性。一般典型的案件都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存在一定的时期内大量吸收资金,最后发现的时候都是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该罪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二、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法律是上层建筑,直接反映该时期的经济状况和生产力水平。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受客观规律的制约。我们要研究一个问题,必须了解其背景,正如“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把握其实质。集资诈骗罪可以说是一种新罪,因为在我国的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是没有该项罪名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显示不极大的专业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例如,1989年至1994年无锡发生了建国以来最大非法集资案,以邓斌_犯罪分子采取联营合同等欺骗方法,非法敛财达32亿元之巨。立法者开始注意到仍以普通的诈骗罪来处罚,已经不能凸现打击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有立法者更是意识到金融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法者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刑法典,吸收了《决定》的基本内容,并作了适当的修改。对于集资诈骗罪,刑法典以三个条款即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规定了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
三、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即法定的犯罪构成,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是一个具有多层结构的复杂社会系统,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基本子系统。以下通过分析集资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更深一步认识集资犯罪。
(一)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集资诈骗行为一方面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入金融市场,以高利率、高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资金的流向,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该行为以“集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害里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逐步出现。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侵犯远远大于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也是立法者将本罪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主要理由。
(二)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 ……(未完,全文共7205字,当前仅显示25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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