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思考
今年下半年,**局收到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协助执行函》,要求该局协助执行:“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登记在Y某名下的营业执照(采石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协助执行的原因为:该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袁某在采石场经营中,向其朋友*某借了近200多万元的资金,一直未予归还,导致民事诉讼。某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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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因此,如果工商机关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予协助执行,将会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36号)明确答复:“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此规定也说明了工商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注意的事宜。
其一,规范签收行为。对于签收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必须统一由一个部门(最好是办公室)签收,以免文件传送失误,贻误协助执行的最佳时机。同时,应当查验资料手续是否齐全,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验法院是否提供了《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物清单》、《协助执行通 ……(未完,全文共1347字,当前仅显示8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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