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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4/20 22:07:40


我县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执行力提升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治理“庸、懒、散、软、浮、躁、怨、疲”和“空、虚、假、奢”等作风顽症,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以书面、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本县范围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含所属部门和机构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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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的;
  (四)擅离职守,不负责任,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推托不办,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的;
  (五)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消费娱乐活动,或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乱审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其他影响工作执行力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决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依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个人黄牌警告、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个人是负责人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元);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责任追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元;给予个人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辞退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个人是负责人的,每起奖励人民币600元);给予单位黄牌警告、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的,每起奖励人民币400元;县纪委监察局、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单位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0元;县委、县政府及“两办”对单位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人民币700元。
  (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被举报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800元;给予被举报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两人(次)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按一起举报实施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涉及多人、多个问题的,根据处理结果,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九条 凡涉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工作执行力的举报 ……(未完,全文共1611字,当前仅显示10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县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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